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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129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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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2-01-15 01:42:51

在农奴制的条件下谈法律,只能是刑律,政府也只能是指令型政府,所以,杜预提出来的“律”和“令”就具有统一性,“令”由政府发出,老百姓必须服从,不服从,“律”就给你定罪。

这是法律的概念和根本性质的问题,按孟德斯鸠的体系,也就是立法的精神问题,孟德斯鸠给中国政治定性为:“中国是一个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主义的国家。”杜亚尔德说:“统治中国的就是棍子。”,中国法律不仅是那根棍子,而且是那把刀。

下面是第三个问题:如何给人定罪?

杜预说,刑法的根本在于简单直接,所以一定要推究“名分”( 刑之本在于简直,故必审名分。)名就是名称,分就是区别,什么样的罪名用什么样的处罚,这样,不同的罪就相互区别开来了。这点在《晋书.刑法》中有详细的讨论。

杜预想当然地认为,只要列出一张表,标上罪名,标上相应的处罚,官员就可以根据审理犯人的实际情况去查表确定犯罪和处罚,道理的细微处可以就这样克服掉,实际情况恐怕比这张表要复杂得多。

当然,《晋律》针对的是曹魏时代法律的繁琐而言的,《晋律》是在损益汉《九章律》和魏《新律》的基础上的产物,这有很大的适用性。晋律以宽简著称,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。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,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,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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