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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90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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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0-11-07 21:08:23

土地公有•租税合一

井田的所有制,是一个最重要、最本质的问题。马克思以及其他学者,常常以“土地国有”来表述,我以为说“国有”不如说“公有”更确切一些。因为“公有”可以包括国家和公社,而“国有”却只是专制国家和君主所有,淡化了公社的所有权。

农村公社的土地,从理论上来讲是属于国王和诸侯的,即所谓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士之滨,莫非王臣。”(《诗经•小雅•北山》)意思是:普天之下,无处不是周王的土地;边界之内,无人不是周王的臣民。而在各诸侯国里,则是“封略之内,何非君土?食土之毛,谁非君臣?”(《左传•昭公七年》)意思是:封疆之内,哪里不是国君的土地?吃着土地上的出产,谁不是国君的臣民?但在实际上,公社也是所有权的体现者。

马克思说:

“贝尼埃⑧完全正确地看到,东方(他指的是土耳其、波斯、印度斯坦)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,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钥匙。”⑨

马克思还说过:

“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态里面,那处于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综合单位便成为高级所有者,甚至成为唯一的所有者,因而真正的公社反倒只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。”⑩

马克思在同一篇文章中又说:

“在亚细亚的(至少是占优势的形态里面),根本没有个人财产,只有个人占有;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——所谓财产只有公有的土地财产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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